服務說明

服務聯絡資訊,請 點此
(一)、 航空警察局/遺失物招領處
  1. 移送至航警單位之遺失物,均會移轉至二航廈一樓入境大廳遺失物招領處。
  2. 聯絡資訊如下:
Lost & Found遺失物招領處
服務時間 07:00~ 22:00(週一~週日)
電話 03-3982538
(二)、 關務署臺北關(海關)
  1. 說明:遺失物送至海關後,依照航廈別,移送至各航廈地下室海關課稅處。
  2. 聯絡資訊如下:
海關課稅處 服務時間 09:00~16:30 (例假日除外)
地點 第一航廈
電話 03-3982905,03-3982298
地點 第二航廈
電話 03-3983391,03-3983402
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資料查詢
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資料查詢
本人領取遺失(拾得)物應備之證件
  1. 本人身分證正本(身份証、健保卡、駕照、護照皆可)。
代領遺失物應備之條件
  1. 應有遺失人之委託書(註明遺失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品)。
  2. 委託書應指明受委託人單位、姓名以及法定相關身分證件、代領物品數量或描述主要物品型號(或特徵 )。
  3.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
  4. 領據內容應將各項物品詳列不得遺漏。
  5. 委託書上的內容,務必與實際遺失物相符。
  6. 受委託人應在領據內詳留資料並簽名蓋章。
快遞送達服務
為提供便民服務,遺失物招領處推行快遞送達並摯據認領方案,凡遺失人已確認所遺失物品者,如因工作關係或路途遙遠而無法親自前來招領處認領遺失物者,招領處提供可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服務,以節省民眾跋涉的寶貴時問,相關辦理手續請電洽遺失物招領處(03-3982538)。
領取須知:
  1. 本人領取應備證件:
    • 需攜帶護照正本及購買憑證(如收據或信用卡簽單)。
  2. 通關與完稅規定:
    • 准許進口類貨物始得進口。
    • 未逾免稅額度:符合規定者可直接辦理領回。
    • 超逾免稅額度但未超過限量額度:應依海關規定辦理繳稅後,始得領回。
    • 超逾限量額度部分:超逾限量規定之部分應依法辦理放棄或退運。
  3. 臨櫃辦理與委託代領規範:
    • 因涉及旅客個人機敏及稅務資訊,遺失物領取作業須由本人或受委託人至現場辦理。
    • 委託代領條件與委託書規定:
      • 受託人須持本人身分證正本、委託書正本以及委託人護照影本至現場臨櫃辦理。 若委託書以影本方式提供,應由受託人親筆簽名或加蓋受託單位章戳。
      • 委託書應填註遺失日期、地點與遺失物品數量、名稱、型號或描述主要物品特徵, 並應註明遺失人之護照、聯絡電話、住址及受委託人姓名、單位、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聯絡電話。
  4. 洽詢專線:
    • 如有疑問,請於提領前電詢服務課 03-3982905(一航廈服務一股)、03-3983391(二航廈服務二股)。
  5. 關務署臺北關遺失物代領委託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