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說明

服務聯絡資訊,請 點此
(一)、航空警察局
  單位 電話 地點 服務時間
Lost & Found遺失物招領處 03-3982538 第二航廈一樓北側1025室 07:00 ~ 22:00(週一~週日)

說明:
  • 旅客只要出了管制區即視同完成通關,不能再折返管制區。因此,旅客需等待遺失物移轉至遺失物招領處才可進行領取。
  • 移送至航警單位之遺失物,不論來自管制區內外,最終將送至二航廈遺失物招領處。
  • 管制區內之遺失物,一般會於次個工作日送至遺失物招領處。
  • 機場遺失(拾得)物領取規定,請參閱桃園機場網站之相關規定。
(二)、關務署台北關(海關)
單 位 稽查組檢查一課
電 話 03-3982307, 03-3982294 服務時間 00:00 ~ 24:00
地 點 第一航廈一樓管制區
單 位 稽查組服務課服務一股
電 話 03-3982905, 03-3982298 服務時間 09:00 ~ 15:30(上班時間)
地 點 第一航廈 地下室
單 位 稽查組檢查二課
電 話 03-3983386, 03-3983407 服務時間 00:00 ~ 24:00
地 點 第二航廈一樓管制區
單 位 稽查組服務課服務二股
電 話 03-3983391, 03-3983402 服務時間 09:00 ~ 15:30(上班時間)
地 點 第二航廈 地下室
說明:
  1. 旅客只要出了管制區即視同完成通關,不能再折返管制區。因此,旅客需等待遺失物移轉至地下樓才可進行領取。
  2. 海關管制區內的旅客遺失物,將在次個工作日,依照航廈別,移送至各航廈地下室稽查組服務課處理。
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資料查詢
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資料查詢
本人領取遺失(拾得)物應備之證件
  1. 本人身分證正本(身份証、健保卡、駕照、護照皆可)。
代領遺失物應備之條件
  1. 應有遺失人之委託書(註明遺失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品)。
  2. 委託書應指明受委託人單位、姓名以及法定相關身分證件、代領物品數量或描述主要物品型號(或特徵 )。
  3.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
  4. 領據內容應將各項物品詳列不得遺漏。
  5. 委託書上的內容,務必與實際遺失物相符。
  6. 受委託人應在領據內詳留資料並簽名蓋章。
快遞送達服務
為提供便民服務,遺失物招領處推行快遞送達並摯據認領方案,凡遺失人已確認所遺失物品者,如因工作關係或路途遙遠而無法親自前來招領處認領遺失物者,招領處提供可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服務,以節省民眾跋涉的寶貴時問,相關辦理手續請電洽遺失物招領處(03-3982538)。
領取須知:
  1. 攜帶護照正本,護照需有出、入境章。
  2. 購買憑證,如收據或信用卡簽單。
  3. 如委託他人領取,需有委託書(委託人簽名正本),以及委託人護照正本,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
  4. 如有疑問,請於提領前電詢服務課 03-3982905(一航廈服務一股)、03-3983391(二航廈服務二股)